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锦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2009〕1经凌海市委、市政府批准,凌海市互联网舆情监测中心决定公开招聘5名员工。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二)年龄要求在18岁以上,35岁以下(1985年11月8日至2003年11月8日(含)期间出生);研究生学历可放宽至40岁以下(1980年11月8日至2003年11月8日(含)期间出生)。
(3)2021年11月8日(含)前取得符合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证书(国家认可)、学位证书(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证书必须经教育部认证)、相应证书。
因犯罪受到各种刑事处罚,涉嫌罪嫌疑人尚未查明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被开除公职,依法被列为失信联合处罚对象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聘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欺诈等严重违反就业纪律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解雇不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全日制普通大学生(包括全日制研究生不能申请学士学位),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申请考试。
1.报名地点:凌海市人民政府(凌海市青年街96号)A)512房间。报名时间需提交《凌海市互联网舆情监测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我最近免冠2寸正面证书的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考生报名时需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
3.2021年12月1日上午,考生领取准考证9.00--下午3.00,凌海市人民政府位于凌海市青年街96号A)512室。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真实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和聘用审批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4.招聘职位未达到规定的1:2取消或减少职位招聘计划的比例。申请取消职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其他符合招聘条件的未取消职位。未按规定时间变更的,视为放弃申请。
笔试时间为2021年12月4日上午9:00-11:00(星期六)。申请人应根据笔试门票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按要求携带身份证和笔试门票,并必须携带注册时使用的身份证。监考人员应根据笔试门票、身份证和考场座位表检查申请人的身份并进行监考。如果申请人在考试当天不能出具身份证,但仍坚持参加考试,应说明具体原因,撰写承诺书,并在进入考场前服从工作人员重新收集照片、保留身份特征生物信息的安排。
笔试结束后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参加面试。笔试结果通过凌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参加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将根据招聘人数和笔试成绩的合格人员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并按1:2的比例确定。最后一个资格审查候选人的笔试结果并列,并参加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时间、地点由凌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资格审查以现场审查的形式组织实施。考生应根据填写的注册信息,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职位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发现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欺诈行为,将被取消面试资格。
凌海市人民政府网站()通知面试工作相关事宜。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录用。
1.候选人确定:体检候选人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按实际职位等额确定。总分平行的,按面试分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笔试面试分数相同的,通过面试附加考试确定体检候选人。
2.体检: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招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招聘体检手册(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140号码)、《关于有效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22《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12〕65组织实施号码等相关规定。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82号)执行。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申请人,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调查工作参照《辽宁省公务员录用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辽人社会发展)〔2013〕28数字),调查,重点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素质、专业能力、工作表现等。全面了解调查对象的道德素质、能力素质、守法、诚信自律、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避免的情况。调查发现不符合就业条件的,取消就业资格,并明确告知被调查人员结论和依据。
经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在凌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经凌海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初次就业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后,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最佳选择的原则,严格纪律,坚持公正,严禁欺诈、徇私舞弊,接受纪律检查监督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申请人有欺诈、纪律、法规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或者申请资格,并通知学校或者单位有关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项依照《公共机构公开招聘处理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执行。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指导书,不举办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指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的任何补习班、补习网站或出版物、网卡等都与本次考试无关。请保持警惕,不要被欺骗。
(2)考生应确保注册时填写的沟通工具畅通,以便招聘部门联系。因沟通方式差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承担。
(4)本次公开招聘人员职位信息表中列出的专业名称,参照《辽宁省2016年公开招聘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
(五)参加本次招聘考试的考生,应当按照辽宁省、锦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疫情况和实际需要,笔试、面试、体检、调查的时间、地点和组织方式可能会适当调整。请密切关注相关网站。